國家衛生研究院隱私權政策聲明

文件編號: PIMS-04-069 版本: 1.1 發行日期: 110 10 14

機密等級: 公開 院內使用 單位內使用 機密 紀錄編號:

一、目的

本應用程式「工時與效率記錄器」開發者為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 林煜軒醫師研究團隊 (以下簡稱本院) ,本政策 為執行 深度學習智慧型手機的數位足跡量化工作效率指標 」計畫之 隱私權政策聲明 涵括 相關 業務專案、研究計畫與內部行政作業等需要所蒐集個人資料, 確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過程符合法令規定及確保當事人權益。

二、目標

(一)本應用程式為國家衛生研究院林煜軒醫師團隊所開發之全自動工時記錄系統。主要原理 利用手機 GPS ,以極低耗電的模式,自動計算 使用者 的工作時間。 本政策確保 本院在執行外部業務、委託研究與內部行政作業時,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活動,應遵守合法、公平、與業務相關,最小化資料限制原則,並確保資訊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使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故發生機率降至最低。

(二)建立本院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人為作業疏失及意外,並加強本院同仁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意識。

(三)保護本院所管理之個人資料,防範人為意圖不當或不法使用,降低駭客、病毒等入侵及破壞之風險。

三、隱私權保護政策的適用範圍

本聲明適用範圍為本院所有同仁及相關受託單位執行業務專案、研究計畫、內部行政作業與資通系統(網站)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活動。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

(一)本院為執行各項業務專案、研究計畫與內部行政作業等需要所蒐集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分享個人資料外,所有個人資料蒐集作業與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並公平與合法從事個人資料處理。

(二)註冊帳號時,需要輸入電子信箱、姓名、生日、性別、聯絡電話、職別、科別 ( 非醫師可選擇其他職業,或醫療相關行業 ) 、工作地點,個人資料僅 本計畫 研究人員 得以檢視 ,個人資料並不會出現在研究報告中。 本應用程式 僅記錄 使用者輸入之工作時間班表、 手機螢幕開關的時間、次數、使用每一種 App 種類的情形 不會記錄上述基本使用行為之外的進一步隱私訊息,例如任何的帳號密碼,以及使用者在手機輸入的任何資料。

本計畫以 研究編碼取代 使用者姓名 。除了有關機構依法調查, 以及 試驗結果數據除發表於科學性刊物外,不會對外公開。所有刊登出來的文章,也不會出現任何可資辨認研究參與者之資訊。如本試驗計畫成果產生學術文獻發表、實質效益或衍生其他權益時, 使用者 同意無償捐贈給本院作為疾病預防、診斷及治療等公益用途。

)本院於下列情形一時,須先提具體研究計畫書,且經國家衛生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核通過,若倫委會認定超出原同意範圍,需再次取得 個人 同意後,才能執行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

5. 本院屬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無從識別當事人。

6.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依據本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安全管理程序」辦理。如果得到 使用者 同意,將保留 使用者 手機使用資料,管理人為 林煜軒 研究員級主治醫師,保存 期限: 10 年, 進行後續研究

)資料儲存地點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網路心理與數位行為研究室資料庫。

五、個人資料保護

(一) 本院已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建立與實施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所有參與此計畫的研究人員與工程師皆已簽署研究人員保密協定,無法任意存取研究參與者電子同意書。後台網站 使用 https 安全協定,確保網站安全無虞。

(二)本院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定期進行個人資料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

(三)本院針對處理個人資料的同仁,進行適當存取權限管控,僅開放其業務需求最小權限與獨立性審查。

(四)本院每年定期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宣導教育訓練,以提升同仁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意識。

(五)本院因業務所保有個人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及下列情形除外: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警政機關要求配合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法規依據。

3. 與公眾或生命安全有關之緊急救助。

(六)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限屆滿時,本院將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但因 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或本院履行法定義務或統計 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若有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規範個資事件,本院將立即進行緊急通報(含個資當事人)應變作業,並依相關法規與本院人事規定懲處失職人員。

(八)為了提供最佳的服務,本院業管網站會在您的電腦中放置小型文字檔案( Cookie ),若您不願接受小型文字檔案的寫入,您可在您使用的瀏覽器功能項中設定隱私權等級為高,即可拒絕小型文字檔案的寫入,但可能會導至網站某些功能無法正常執行 。

六、當事人權利

本院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範要求,提供當事人針對其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

但本院因配合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本院業務所必須者,本院得予拒絕。此外,若執行上述權利時,將可能導致影響當事人相關權益。

七、個人資料保護 及隱私權問題之聯絡窗口

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聯絡方式(業務負責人):林幸萱

(一)聯絡公務電話: 037-206166

(二)聯絡公務電子郵件: workingrecorder@gmail.com

八、參照法規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